时间: 2024-05-16 03:08:00 | 作者: 开云手机版官方登录
根据央行发布的2022年电票数据:转贴现1908.02万笔,金额58.20万亿元;质押式回购383.28万笔,金额27.77万亿元;买断式回购44.29万笔,金额 2.13万亿元。按交易双方收费,对应转贴现收费2.91亿元,质押式回购收费5554万元,买断式回购收费426万元。三项费用合计3.5亿元。
为更好地服务市场成员,进一步规范票据服务收费工作,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依据业务需要,对《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有偿服务收费办法》(票交所发〔2018〕85号)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完善非法人产品调整扣费周期的规则、减免票交所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销户扣划费等,形成《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服务收费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服务收费一览表》(见附件1、2),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场成员可通过中国票据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客户端“计费缴费模块”的费用账单查询功能和直连接口规范(计费缴费分册)相关接口查询本单位账单明细以及扣费明细。
使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业务资金清算的法人机构,票交所使用大额支付系统即时转账报文扣收相关服务费用;使用资金账户业务资金清算的法人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票交所从资金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服务费用。
各市场成员可通过新系统客户端“机构管理模块”的“机构发票信息维护”菜单登记本单位发票信息,因发票信息登记错误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向票交所出具公函后补办。
(一)请各市场成员逐步的提升票据业务服务水平,积极做出响应国家为企业减负的政策要求,不得将相关服务费用直接转嫁给企业,并推动降低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成本。
(二)请各市场成员稳妥有序做好本单位票据服务费用缴纳的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联的费用扣收的账务处理。使用资金账户的市场成员,要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资金账户头寸充足,避免因缴费不及时产生逾期缴费违约金。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实行票据有偿服务的通知》(票交所发〔2018〕85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票据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票交所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的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相关基础服务。
第三条票交所服务收费坚持服务优先、公开合理、规范操作、收费与服务相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交易手续费、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其他结算费和终端使用费等。
第六条市场参与者在票交所开立托管账户、使用票据托管服务,应当缴纳账户维护费。
第七条市场参与者使用票交所提供的票据或资金清算结算服务,应当缴纳结算过户费。
第八条市场参与者使用票交所提供的其他票据业务清算结算服务,应当缴纳其他结算费。
第九条市场参与者使用票交所的技术上的支持、系统接入、信息查询和场务应急等服务,应当缴纳终端使用费。
第十二条七天(含)以内期限的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分别按照每笔交易回购金额、票面总额的百万分之零点五向交易双方计收。
七天(不含)以上期限的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分别按照每笔交易回购金额、票面总额的百万分之一点五向交易双方计收。
第十三条除非法人产品外,同一法人机构内部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不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十四条账户维护费按照托管账户月度日均托管票据余额(以下简称托管日均额)实行分档收费,向托管账户持有人计收。
托管日均额大于10亿元且小于等于100亿元的,按照每月每户1500元计收。
托管日均额大于1000万元且小于等于10亿元的,按照每月每户500元计收。
第十六条结算过户费按照业务类别、结算方式执行不同收费标准,向结算双方计收。
业务类别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非交易过户、跨机构权属登记、提前回购与逾期回购、已贴现票据质押、已贴现票据托收、追偿结算和票交所资金账户扣划、信息更正等业务。
第十七条采用纯票过户结算方式的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业务,按照每笔业务100元向结算双方计收。
采用票款对付结算方式的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业务,按照每笔业务200元向结算双方计收。
第十八条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等原因发生票据权属变更的,按每笔业务200元向背书人或背书人开户行计收非交易过户费。
第十九条同一法人内部跨机构权属登记业务按每包(或张)票据2元向背书人计收。
第二十四条票交所资金账户扣划业务(不含资金账户销户扣划)按照每笔业务10元向票交所资金账户持有人计收。
第二十五条信息更正业务按照每包(或张)票据200元向错误信息登记人计收。
第二十七条未贴现票据背书转让业务按照每包(或张)票据每次背书2元向背书人开户行、供应链平台计收。
第二十八条未贴现票据托收业务按照每包(或张)票据5元向持票人开户行、供应链平台计收。
第二十九条终端使用费按照市场参与者接入票交所的汇总机构数量实行分档收费,向法人机构计收。
汇总机构数量大于200家且小于等于300家的,按照每月每户3.5万元计收。
汇总机构数量大于50家且小于等于100家的,按照每月每户2.5万元计收。
汇总机构数量小于等于10家的,按照每月每户1.5万元计收。其中注册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涉农金融机构,按照每月每户1万元计收。
第三十一条6月30日前接入票交所的法人机构,计收全年终端使用费。7月1日后接入票交所的法人机构,计收半年终端使用费。
第三十二条法人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全年未发生业务的,不缴纳终端使用费。票交所将于下一年度向法人机构返还已扣收的终端使用费。
第三十三条交易手续费、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和其他结算费以法人机构为单位按月合并扣收。非法人产品以产品为单位按月单独扣收。
第三十四条法人机构和非法人产品可于每月10日前查询并核对上月的交易手续费、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和其他结算费账单。
法人机构可于每年1月10日前查询并核对当年的终端使用费账单;新接入法人机构可于接入票交所次月10日前查询并核对首年的终端使用费账单。
第三十五条票交所于每月15日账单扣费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自动扣收法人机构和非法人产品上月应缴的交易手续费、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和其他结算费。其中,供应链平台于每月15日账单扣费日前,将上月应缴的服务费用足额划付至票交所认可的账户。
票交所于每年1月15日账单扣费日自动扣收法人机构当年应缴的终端使用费;票交所于新法人机构接入次月15日账单扣费日自动扣收其首年应缴的终端使用费。
非法人产品管理人可依照产品协议关于费用计提的相关约定,向票交所申请将相关这类的产品服务费用的扣费方式由每月15日账单扣费日自动扣收调整为产品到期后的次月15日账单扣费日一次性自动扣收。
第三十六条票交所收取交易手续费、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其他结算费和终端使用费后会提供服务费用账单,法人机构和非法人产品据此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法人机构和非法人产品逾期缴纳服务费的,票交所将发出催收通知;逾期缴纳服务费超过6个月的,票交所视情况暂停相关服务。
第三十八条法人机构和非法人产品未在账单扣费日缴费的,自欠费30个工作日(不含)起,票交所每日按欠费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票交所可根据票据市场发展和服务范围的变化以及市场化增值服务等需求,与市场参与者通过协议约定等形式确定或调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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